人身损害之女子飞机上猝死究竟是谁的责任?
时间:2019-02-26来源:


 【基本案情】

  

  55岁的符某身患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2017年12月,她搭乘某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途中经停南昌。在飞机起飞后40分钟左右,符某在经济舱座位上晕倒,经服用救心丹后意识恢复正常。机组人员遂安排其到头等舱,乘务长单独服务,并安排机上的医生乘客陪护。当晚7点多,经停南昌时,乘务长询问符某是否需要就医并让其联系家属,符某表示其可以继续乘机,无需停止航程就医。乘务员见符某身体比较虚弱,就没有要求她下飞机。飞机再次起飞后不久,乘务员发现符某又昏倒了。在急救的同时,航班返航将符某送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符某家属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某虽因自身疾病死亡,但航空公司在经停南昌时未能有效劝导其下机就医,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航空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某家属38.9万多元。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院认为某系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死亡。航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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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提醒:那些人群不适合乘坐飞机】

  

  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通常认为不宜乘飞机。

  

  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因航空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故不宜乘飞机。

  

  脑血管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这类患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病情加重,禁止乘飞机。

  

  做过胃肠手术的患者,一般在手术十天内不能乘坐飞机。

  

  消化道出血患者,要在出血停止三周后才能乘飞机。

  

  严重贫血的患者、耳鼻疾病患者及临产的孕妇都不宜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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