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19-03-12来源: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日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被告某医院治疗,经被告某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第9根肋骨骨折、右下肢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动静脉损伤,补充诊断为:胫动静脉血栓形成。当日被告某医院予以清洁包扎后给原告马某进行了右小腿骨折外固定术,收住创伤科治疗,术后第7日,被告某医院发现原告马某右足背及右足趾背侧部分皮肤发青,发紫,考虑到原告马某右小腿部动静脉血栓形成,经与患者及家属谈话协商后,被告某医院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9点进行二次手术,下午1时手术结束,下午2时30分拍片,拍片结束后观察到可能形成血栓,原告马某与被告某医院及家属协议后,原告马某遂即被转往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12月9日省人民医院的初步诊断为:下肢动脉血栓形成、下肢血管损伤、多发性小腿骨折。2017年12月14日原告马某在省人民医院进行了右大腿远端截肢手术,于2018年1月8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马某在某医院医疗费为29197.83元,在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31天花费医疗费为30127.53元,甘肃省人民医院经农合报销后剩余16719.68元。2018年4月4日经陇西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马某损伤为6级伤残,鉴定费1900元。2018年12月18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1.某医院对原告马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某医院诊疗行为过错与原告马某右下肢截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划分50%为宜。原告马某诉讼请求为:医疗费30127.53元,误工费16819.36元、护理费1030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营养费760元、伤残赔偿金80761元,残疾器具费100元,交通费2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7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144.75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原告马某负担650元,被告某医院645元。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几个要件进行具体衡量,鉴定意见鉴定为被告某医院属于次要责任,已经将被告某医院不应承担的责任排除。经鉴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马某的诊疗行为认识不足,未全面检查,治疗延误,导致截肢,所以,被告某医院应予以赔偿。关于过失参与度划分50%为宜的鉴定意见,过失参与度是判决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之一,赔偿比例的认定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外,还应当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司法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告马某的损害经鉴定被告某医院为次要责任,所以,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适当。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护理、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交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对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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