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时间:2019-03-15来源:


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贯穿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呈现出随意化特征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即最大程度赋予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体现在以下方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无因解除: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能附加相关条件,通知满一个月或三天后(试用期)劳动者即可以离职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3、有因解除: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用人单位有上列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利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不确定的风险;在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主要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更要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以避免上述用工不确定以及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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