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后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时间:2019-03-21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系张某乙和被告吴某某的孩子,张某乙与吴某某于2009年10月21日在榆中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原告张某甲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张某乙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6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吴某某将原告户口过到其名下。后因原告读书问题,原告随张某乙一起生活,被告没有直接抚养原告,也未给原告教育生活费。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 1、依法判令变更原告由张某乙抚养;2、被告协助将原告户口过到张某乙名下;3、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从2009年11月开始至原告18周岁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甲随其父亲张某乙一起生活;

二、被告吴某某每月承担原告张某甲抚养费335元(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原告张某甲18周岁止);

三、被告吴某某协助原告张某甲将户口变更到张某乙名下;

四、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原告父母张某乙和吴某某向法院诉讼离婚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乙和吴某某双方同意离婚,原告张某甲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张某乙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600元。但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原告读书问题,原告随张某乙一起生活。现原告已年满12周岁,其愿意随父亲张某乙一起生活,且张某乙有抚养能力,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法院应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2009年11月开始至原告18周岁止抚养费的主张,被告吴某某承认其和张某乙离婚后未直接抚养过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过生活费。且原告在诉讼之前也是明知的,根据不告不理原则,酌定被告从2016年8月2日起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335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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