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19-03-22来源:


【基本案情】

被告有某于2018年2月23日进入原告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主要分管人事、行政、财务等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按年薪100000元计算,折合月工资8333.33元。2018年9月底之后,被告未再到岗工作。同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其中有“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纠纷”的内容。2018年10月9日,被告向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4808.3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33.33元。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33.33元、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1881.7元。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有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18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首先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已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每月工资折合8333.33元。根据被告的工资标准,原告应自被告工作满一个月即2018年3月24日后开始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至2018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止,共计6个月零7天,计款51881.7元(8333.3元/月×6个月+8333.3元/月÷31天/月×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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