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未对房产进行分割时效内可起诉重新分割
时间:2019-03-28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199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25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59.56平方米),哈房开字0055xxx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某,系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2002年12月10日,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住房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将此房用于抵押贷款40万元。2003年3月3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了哈房开国他字第00008xxx号房屋他项权证,注明的房屋他项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住房支行。2010年10月9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但对本案所涉及的房产归属问题未予明确。2013年6月5日,原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住房支行(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出具了刘某某上述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的证明。因被告至今未按离婚协议书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故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此房产60%的份额,被告享有40%的份额。

【法院判决】

确认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25号的房屋(哈房开字0055xxx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59.56平方米),其中6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40%的份额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8 800元,由原告承担3 520元,被告承担5 280元。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原、被告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应准予。所以应确认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25号的房屋(哈房开字0055xxx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59.56平方米),其中6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40%的份额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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