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产生的继承问题时效最长为20年
时间:2019-04-17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从某的父亲丛传忠与母亲邵淑芬原系燃料公司职工,2004年原告母亲邵淑芬去世。2006年4月13日,丛传忠与被告候某在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6月21日,原告父亲丛传忠与邵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燃料公司工龄房拆迁,置换了位于华源居小区1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原登记在丛传忠名下,房屋座落于宁阳县城区七贤路1156号,产权面积111.13㎡,8号储藏室面积6.75㎡。2017年2月20日,丛传忠与被告候某向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婚内房产变更协议书及不动产变更协议书,申请将丛传忠名下的华源居小区1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候某名下。婚内房产变更协议书载明:“丛传忠与候某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购买了坐落于宁阳县城区七贤路1156号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并于2013年6月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522363)。上述房产原为我们夫妻共有财产。现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上述房产变更为候某的个人财产,为我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保证该房产无抵押、无纠纷、无查封、无异议,若因此产生的房产纠纷,我们愿承担由本次申请事项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动产变更协议书载明:“丛传忠与候某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21日购买坐落于宁阳县城区1156号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系我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并于2013年6月21日以丛传忠的名字申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510613号)和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522363),现经夫妻双方约定,上述不动产变更为候某的个人财产。此协议为我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该房产无抵押、无纠纷、无查封、无异议,我夫妻二人愿承担由本次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事项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以上婚内房产变更协议书和不动产变更协议书夫妻签名处均有丛传忠、候某签名并摁手印。后丛传忠去世,原、被告因宁阳县城区1156号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致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诉至法院。

原、被告均同意自行协商办理抚恤金及银行存款的领取、分割事宜。

【法院判决】

确认位于宁阳县城区七贤路1156号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房屋由原告从某和被告候某共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从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位于宁阳县城区七贤路1156号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房屋系原告丛传忠与母亲邵淑芬夫妻共同财产拆迁置换而来,邵淑芬去世后,该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房屋,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部分份额。原告请求确认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房屋享有共有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丛传忠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华源居小区1幢3单元201房屋过户登记到被告候某名下,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主张该房屋系被告合法所得且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涉及到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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