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被发现暴力抗拒抓捕的构成抢劫罪
时间:2019-04-24来源: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李某1(已判决)、卓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福田金杯车,从崇州市出发沿成乐高速到犍为、五通等高速路服务区内,用安装在福田金杯车内的抽油泵(管)抽取被害人杜某、倪某、叶某1等人停放在服务区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三人在犍为东高速服务区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设伏民警发现,正在盗窃柴油的李某1被当场抓获,王某、卓某挥舞手中的刀抗拒抓捕,随后二人驾驶福田金杯车将拦截在该服务区出口的川A×××××号警车撞开沿乐宜高速往宜宾方向逃跑。为逃避警车追赶,二人驾车将乐宜高速泥溪收费站的栏杆撞开后逃至宜宾县泥溪镇政府附近,弃车后逃离,该车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查获。川A×××××号警车的维修费用为13,520元。经鉴定,盗得的957升柴油价值为7,091元。2018年8月3日,王某被抓获归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王某等人在实施盗窃时,被设伏民警发现后,王某、卓某挥舞手中的刀抗拒抓捕,随后二人驾车将拦截在该服务区出口的警车撞开逃跑,其当场使用凶器抗拒抓捕,逃离现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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