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债务找谁承担
时间:2019-04-26来源:


【基本案情】

李某的丈夫王某于2014年4月17日以投资房地产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每月付息900元(月利率1.8%)。借款后,王某按约每月900元利息付至2014年8月份,2014年9月开始,经双方协商同意降息即每月付息750元(月利率1.5%),王某付息至2014年11月,后未付息。此后,黄某多次向王某催还借款,王某均以仍在投资、周转困难暂无法归还为由一直未还,2018年7月王某去世,2019年3月1日黄某遂诉来法院。1、判令李某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起按月利率1.5%(每月利息750元)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

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归还黄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计831.5元,由李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黄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有黄某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而李某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一审抗辩权,故对黄某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也负有在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对王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义务。黄某未主张该债务是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仅主张李某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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