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记录中存在瑕疵可获适当补偿
时间:2019-04-30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耿某于2011年12月5日在天津市红桥医院进行彩色多普勒检查,超声提示:宫内孕单胎,相当孕13周4天。2012年6月4日在天津市红桥医院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名女婴。2015年2月13日至天津华夏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检查为宫内单胎,中期妊娠。后于2015年7月28日第二次在天津市红桥医院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名女婴。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30日,前往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子宫憩室、子宫腺肌病、剖宫产术后。并于2016年10月24日行次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尿管插管术+盆腔粘连松解术+肠粘连松解术+腹壁瘢痕切除术。医患双方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协商未果。故起诉到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251.96元(其中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664.24元,交通费125.32元,残疾赔偿金322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天津市红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耿某补偿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经天津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子宫切口憩室的形成是剖宫产手术的常见手术并发症,原告耿某因子宫腺肌症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其结果与天津市红桥医院两次剖宫产术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指出,被告天津市红桥医院在第一次剖宫产手术指征欠明确及病历记录中存在瑕疵,故应适当给付原告耿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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