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依法有据应当清偿
时间:2019-05-10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桂某

原告多次在被告工地承揽挖机工作,2017年度,原告经被告通知在其位于华宁高中旁的水利工地从事挖机工作。事毕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300元,并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陈某挖机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正¥(13300)元桂某2018年2月13日,”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3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限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桂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桂某欠原告陈某挖机工程款133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其负有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1330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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