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已经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可否再主张
时间:2019-05-15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某某电器设备厂。

2011年4月13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分配到定边县姬塬镇蒋阳庄村九号站工作,担任站厂职位。2017年11月1日3时30分许,原告开门巡视发电机组时,值班室内天然气闪爆致使原告被严重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伤势严重于2017年11月5日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天然气烧伤10%二度到三度,住院治疗23天,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由被告支付。2017年11月27日被告向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9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属于工伤。2018年10月24日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等级为无。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定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月3日做出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00元、交通费2146.91元、住宿费216元、护理费2300元、营养伙食补助费2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40元,共计137042.91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的康复费100000元及补缴劳动社保的诉求,原告对该裁决内容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东营市某某电器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5200元、交通费2146.91元、住宿费216元、护理费2300元、营养伙食补助费2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40元,合计137042.91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要求被告东营市某某电器设备厂补交2011年4月13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因不能补缴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2760元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郭某请求判令被告东营市某某电器设备厂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东营市某某电器设备厂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并且被告的伤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被告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的经济补偿金、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且该费用的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产生100000元的后续治疗费,且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原告所诉的后续治疗费已经包含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中,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保的诉求,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此,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原告诉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因原告在进行劳动仲裁时未提出该诉求,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以上法条可知,我国对劳动争议类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在本次诉讼时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诉求,在仲裁时没有提出,且该诉求属于独立的诉求,不能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原告应先进行劳动仲裁,故对该项诉求应驳回起诉。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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