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时间:2019-06-03来源:


【基本案情】

黄某自2016年起就职于上海某外教公司从事外语教学工作,吕某系该外教公司的学员。2018年3月,双方在外教课程中认识后,吕某开始追求黄某,在黄某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有相亲对象后,吕某仍旧以各种方式纠缠。××××年××月××日,黄某告知吕某,其会和相亲对象结婚,希望不被继续打扰,但吕某不仅未停止纠缠反而威胁黄某,表示若黄某与相亲对象结婚,将让朋友捧着吕某的骨灰至婚礼现场闹事并要把相亲对象全家杀掉。黄某迫于吕某的压力,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违心于××××年××月××日与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因该婚姻并非自愿,黄某在登记后拒绝与吕某发生性关系并多次请求其解除婚姻关系,但吕某向黄某发送以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再次予以阻止。

现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黄某、吕某于××××年××月××日缔结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撤销黄某与吕某的婚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吕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吕某在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恋爱关系且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为达到追求黄某的目的,以自杀及公布黄某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而黄某出于对吕某人身安全以及自身隐私被泄露的担忧,违背真实意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黄某诉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吕某亦同意,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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