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中微信朋友圈骂人能否得到赔偿?
时间:2019-08-06来源:


名誉权纠纷中微信朋友圈骂人能否得到赔偿?

  

  【案件详情】

  

  近日,某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p*****91*”、微信名为“皮××”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蒙羞!”“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某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律师点评】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随着社交论坛范围的扩大和民众依赖程度的提高,诸如此类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在网上登载言论、图片、视频等各式各样的方式,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造成一定社会评论降低的行为。如果遇到此种情形,大家应尽快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惩治不良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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