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和再审程序时效汇总表
时间:2019-08-21来源: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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