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时间:2019-09-06来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原告王某(女)和被告李某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王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王某李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 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李某王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王某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齐名下。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王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王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王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王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10万元存款,后王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李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李某个人所有,李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王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王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于4179账户内的存款,可以主张王某少分。

【温馨提醒】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您: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的维持和付出,才能携手渡过漫长岁月。如果情感出现了裂痕,能够和好如初的话再好不过,破镜难圆也要好聚好散。如果起诉离婚,情感上已经受到伤害,应该积极避免受到财产上的二次伤害。离婚期间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夫妻一方转移、隐瞒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要收集好证据,提供线索,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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