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_肖某与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诉
时间:2019-10-09来源:


  肖某因与被申请人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驳回肖某的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肖某与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诉

  

  肖某称二审中肖某有新证据,但是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仅审判长一人主持庭审,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A公司没有对肖某提供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肖某从未获知A公司的质证意见,因此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审查肖某的新证据,肖某与A公司业务经理,业务员的电话录音中,该两人明确表示知晓肖某与妻子已经离婚,随即让前妻在协议书上签字,其行为并非善意无过错,如肖某不认可补偿方案要求退房,该协议书即销毁作废,故对肖某不产生效力。在2014-12-30到2015-12-30内肖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拘留、逮捕,在此期间肖某无法委托前期处理房屋相关事宜,由于肖某的一审代理人并非购房当事人,对于购房细节并不知晓,故其陈述有悖事实。随即申请本案再审。

  

  A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已经全面审查了所有证据,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片面理解的情形,A公司有理由相信肖某前妻对肖某有代理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3日肖某前妻签订的协议书对肖某具有拘束力。1、肖某提供的录音文字稿件中,有明确表示交了定金之后离婚的,A公司是在肖某前妻签订了本案协议书后才知道她两为了贷款做一系列手续而离婚,故肖某提交的先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2、从购房过程看,她两离婚的日期是她前妻支付首付款次日离婚的。几天后肖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贷款,在此后其前妻(翟某)也到A公司领取肖某签订的买卖合同、领取购房发票,在离婚之后仍处理购房事宜。3、就涉案协议书签订的过程,一审中,翟某陈述:2015年11月3日A公司打电话给肖某让其去看房,但是肖某不在家,肖某打电话让翟某去看;肖某不在家时,如果有关于房屋的事情,肖某打电话让翟某去她就去。肖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妹妹肖某1也作此陈述。肖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亦为某。肖某现否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缺乏依据。综合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有理由相信翟某有权代表肖某签订2015年11月3日的协议书于法有据,该协议书对肖某发生法律效力。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对于本案中二审程序问题,二审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明确告知了肖某合议庭组成人员,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对于肖某提交的新证据,A公司此后并未发表质证意见,故二审法院未向肖某转达质证意见,并无不当。故肖某提出的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