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辩护高某盗窃罪?
时间:2019-11-28来源:


  犯罪嫌疑人在触碰法律红线的时候,伤害不仅是自己还有他人(包括整个家庭)。不要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让自己陷入刑法犯罪中,那么对于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是如何辩护的呢?

  

  【基本案情】

  

  高某,小学文化,职业:农民,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事情是怎样发生的呢?2019年7月中旬,被告高某来到某大学外附近,采取钳子割断电线的方式,窃取洗墙灯 ,后被告人高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 洗墙灯价格共计人民币165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于这种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辩护高某盗窃罪

  

  1、被告高某文化水平低,没有法律意识,且认罪悔罪。

  

  2、被告人高某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犯罪情况,主观恶性小。

  

  3、本案中的灯是损坏的,危害性小。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洗墙灯已经还给有关单位,被扣押的钳子系盗窃所用工具。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系被告人高某所有,平时用来捡废品,涉案三起盗窃的财物均是用该三轮车装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人张某1、潘某、刘某、张某2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高某因涉嫌盗窃罪罪证属实事实清楚,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且认罪态度好,并且是初犯等原因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高某进行从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实认定清楚,认错态度好,危害性小的案情可以做从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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