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款纠纷官司律师阐述借款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03-11来源:


  生活中,借款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了解与借款纠纷相关的法律常识就显得尤为重要。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把借款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做了如下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以提前收回吗?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本法第206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未按约定提取借款,也要付利息吗?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

  

  四、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利滚利”实际就是“复利”。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六、欠款不还又无借据,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七、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补强规则,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以上就是关于打借款纠纷官司律师阐述借款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如果你有借贷纠纷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点击法律在线咨询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852215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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