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认定?
时间:2020-03-18来源: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一般周期较长,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等资金比较巨大,正因为此特点,导致建设工程极容易出现违约等现象,此时便涉及到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计算与认定的问题,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就来说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认定?”

  

  (一)首先判断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参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判断,该损失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建设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建设单位再以当地租金标准主张赔偿金,法院将不予支持。

  

  因为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因此,建设单位在依照建设合同约定取得违约金赔偿后,就应该被认定为已经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再以当地租金标准主张赔偿金,不应予支持。

  

  (三)如果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因为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价款给付的前提。在建设合同同时约定工程价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价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价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应根据建设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

  

  (四)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赔偿违约金,违约一方未提出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同样可以主动酌减违约金。

  

  《建设合同法》第114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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