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谈刑事证据
时间:2020-03-20来源:


  众所周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就来谈谈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关联性规则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包括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就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查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4)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三、自白任意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四、传闻证据规则

  

  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外及庭审准备期间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五、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六、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称为“补强证据”。该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七、最佳证据规则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提供者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复制本等非原始材料,必须要提供充足理由并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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