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多份“最后遗嘱”,哪一个才有效?
时间:2020-04-02来源:


在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待的法律咨询中,经常会有人问到有关不同形式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擅长继承纠纷的专业律师就来谈谈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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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余某和后老伴在一起生活,房子是余某婚前自己买的。2006年3月,余某患病,一直由老伴照顾,为了感谢老伴,就按照老伴的意思写了份“最后遗嘱”,遗嘱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老伴继承。可是,余某病情逐渐加重,卧床不起,老伴也变了态度,不爱伺候,还冷言冷语地挖苦、打击。余某把这事和儿子说了,儿子就把老人接回家照顾,老人觉得关键时候还是儿子有用,就决心把财产留给儿子,并做了公证遗嘱,言明是“最后遗嘱”。可是,余某在儿子家待了两个月,觉得儿媳妇态度不好,就给女儿打电话要去住到医院,表示就算是死也死到医院。女儿将余某送到医院,每天前去探望、呵护,余某在弥留之际当着两个医生的面留下“最后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给了女儿。余某去世后,后老伴和余某的儿女就遗产问题引起了纷争,那么,这几份遗嘱哪一份有效呢?

 

继承纠纷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本案中,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余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即使三份遗嘱的形式都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也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所以,最后的口头遗嘱虽然时间上在最后,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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