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5月1日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时间:2020-04-22来源:


  在互联网时代,人际交流,业务的发生等等都是通过网上进行的,致使在引发纠纷的时候,原告能提供的证据只是网上的一些证据,有的甚至没有书面证据,基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决定,该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并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一、手机短信

  

  ①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②审查手机短信注意哪些情况: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二、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三、网页证据-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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