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真人假章”合同的承受
时间:2020-11-25来源:


实践中,经常发生“真人假章”的现象产生合同纠纷,这种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根据案例进行解析。

合同纠纷案情介绍

赵某伪造股东会决议的事实被发现后,20199月,A公司召开董事会罢免了赵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选举钱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将相关情况通知了各交易合作方(如“南北公司”)。因赵某到期未偿还对“宇宙公司”的500万元借款债务,“宇宙公司”于201910月请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钱某以保证合同系因赵某伪造股东会决议所签订、保证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为由拒绝。同时,因孙某到期未偿还对“乾坤公司”的600万元借款债务,“乾坤公司”于201911月请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钱某以订立保证合同未召开A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保证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为由拒绝。

为了便于签订合同,钱某私刻了一枚A公司的公章。202011日,钱某代表A公司与“天地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天地公司’的C房屋,202021日前双方履行完毕。”钱某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私刻的A公司的公章。后因房屋市场价格开始下跌,“天地公司”于202021日请求A公司按约支付购买C房屋的价款时,A公司以钱某在合同上加盖的系私刻的假公章、A公司不负担C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为由拒绝。

【问题】202021日,A公司以钱某在合同上加盖的系私刻的假公章、A公司不负担C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A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A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在于:钱某在C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私刻的公章,根据《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的精神,表明钱某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而是以A公司名义订立C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钱某订立合同时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订立该合同的代表权限,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C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直接归属于A公司承受,A公司应当按月支付购房款,不存在拒绝支付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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