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均将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从会计记账的角度看,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竣工后才能够列入固定资产项目,单从此处看,在建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是就主体合并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5日,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某公司)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发起人为姚某和原告陆某,姚某为泰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姚某认缴出资700万元人民币,陆某认缴出资300万元人
裁判要旨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其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认定依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的通知、强制拆除的决定等,行政机关在
(2017)最高法民申3622号案例要旨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