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某与靳某健康权纠纷案
时间:2018-12-14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郗某

被告:靳某

被告靳某与原告之女田某系夫妻关系。田某因夫妻矛盾离开被告后暂居住于原告家。2018年9月8日,被告为了缓解夫妻矛盾叫田某回家为由到原告家,与原告发生争吵,进而用小铁椅子及木棍殴打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伤情经大荔县中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前臂皮肤裂伤、腰4椎体滑脱。原告住院治疗13天(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花费医疗费5298.24元。原告的伤情经大荔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花费鉴定费3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2018年9月11日大荔县公安局对被告进行了拘留10天、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29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260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1300元,手机损失费1000元,共计9548.24元;2.鉴定费3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6588.24元。

二、驳回原告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靳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本案中,被告承认因琐事打伤原告的事实,故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结合原告的证据,原告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5298.24元,误工费13天×100元/天=1300元,护理费13天×100元/天=1300元,伙食补助费13天×30元/天=39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8588.24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手机损失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未获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用扫把划伤其脸部,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已给付原告的2000元医疗费,在随后的赔偿过程中应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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