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12-29来源: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梁某经营的位于爱辉区××村“杰媛食杂店”发生火灾。经黑河市公安消防支队爱辉区大队调查核实,于2018年3月9日作出黑爱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事发当日,原告陈某到二站乡××村看望岳父,晚上留宿在岳父家。夜里12时许梁某食杂店发生火灾,梁某的父亲梁秀义得到消息后到村里挨家喊人帮助救火,喊到陈某的岳父家时恰巧陈某也在,陈某便与范立军(包村书记)等人一同来到火灾现场参与向外抢运食杂店货物,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被烧伤。伤后陈某被送往哈尔滨第五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06天,支付医疗费552,090.87元,医疗费均由梁某向二站乡政府借款支付。事后经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陈某双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72分,属于伤残肆级;(2)面部瘢痕和色素沉着面积达面部面积的90%,属于伤残陆级;两大关节功能丧失达75%,属于伤残柒级;瘢痕总面积达体表面积的39%,属于伤残捌级;(3)误工期为伤后至鉴定之日止;(4)护理期间自伤后至鉴定之日止,其中住院期间需要贰人护理;(5)营养期限叁个月;(6)陈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50%)。4.陈某受伤前在爱辉区万信综合修理部从事汽车修理工作,该修理部出具证明,证实陈某月工资额为6,000元。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级伤残赔偿金360,304元(25,736元/年×20年×70%);2.误工费66,000元(6,000元/月×11个月);3.护理费587,853.40元,其中:(1)住院30,877.80元(145.65元/天×106天×2人)、(2)出院32,625.60元(145.65元/天×224天×1人)、(3)出院后护理依赖524,350元(52,435元/年×20年×50%);4.伙食补助费10,600元(100元/天×106天×1人);5.被抚养人女儿生活费101,612元(18,145元/年×16年×70%÷2);6.精神抚慰金35,000元;7.鉴定费3,331元。以上合计1,164,700.40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陈某伤残赔偿金360,304元、误工费66,000元、今后生活护理依赖损失524,350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护理费63,503.40元、伙食补助费10,600元、被抚养人女儿生活费101,612元、鉴定费3,331元,合计1,164,700.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5,282元,由梁某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在被告梁某食杂店失火的当晚留宿在岳父家,夜里被梁某的父亲梁秀义敲门呼喊叫醒后来到现场帮助梁某向外抢搬食杂店货物,在此过程中被火烧伤。陈某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被告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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