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时间:2019-05-13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彭某

原告王某系死者李志勇的亲生母亲。被告彭某系死者李志勇的婚生儿子。2011年8月11日,李志勇生前经张家界市中医院确认为脑梗塞疾病而持续治疗。2017年2月15日,李志勇生前与张家界鸿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为李志勇,座落位置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大庸王府住宅小区8号栋2单元2-303号。建筑面积51.0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2.22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4.4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580元。总购房款为182652元。李志勇生前已一次性付清了该购房款。2016年12月21日,原告王某及其李卫、李某1、李军将李志勇、赵金桃列为被告,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署了民事调解书,此后,李志勇生前依据该协议条款给原告王某支付了赡养费7万元。2017年3月28日,李志勇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紫舞东路支行存入定期存款30万元。户名为李志勇,账号为:18×××18。6.2018年10月3日,据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显示,李志勇生前医疗费用总数为15300.21万元。其中:医保报销7601.44,个人自付7698.77元。2018年10月8日,李志勇因病死亡,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西溪坪派出所注销常住人口户籍。李志勇病故后,李志勇的妹妹李某1经办了李志勇的丧葬事宜,由于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为临时字条,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认定丧葬事宜支出费为2万元为宜。2019年2月14日,原告王某经张家界市中医院确诊为:①脑梗塞;②泌尿系结石;③冠心病。

现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从李志勇的遗产中扣除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37776元;2、依法对李志勇剩余的遗产60万元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王某继承李志勇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紫舞东路支行18×××18账户的存款25万元(包括李志勇的丧葬费2万元在内);被告彭某亦同时继承该账户内的存款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彭某继承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大庸王府住宅小区8号栋2单元2-303号商品房一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1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8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544.50元,被告彭某负担2544.50元。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继承纠纷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涉案遗产仅为房产一处和存款30万元。关于房屋的继承处理,涉案房屋总面积只有51.02平方米,套内面积只有42.22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4.42平方米,明显属于小户型房屋,当时成交价为182652元,且购置于2017年2月,故不能以新房时价计算处理,只能参照张家界二手房市场均价4500元左右调整处理。故该套涉案房屋现值约为22万元左右为宜。关于存款30万元的继承处理,应当扣除办理李志勇丧葬事宜实际支出费2万元为宜。可继承分配存款金额调整为28万元。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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