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9-05-20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长岭县某中心小学

原告系被告学校六年级学生。2018年5月23日中午在校期间,原告推教学楼一楼玻璃门时,玻璃门破碎,致其双手受伤。伤后原告于当日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住院9天(其中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4天),诊断为双腕玻璃伤、左掌长肌腱断裂、桡侧屈腕肌腱断裂、左示指浅屈肌腱断裂、左拇长屈肌腱断裂、左中指浅屈肌腱断裂、左环指浅屈肌腱断裂、左小指浅屈肌腱断裂、左正中神经断裂伴缺损、左尺动脉断裂、右拇短屈肌部分断裂。行左腕正中神经修补术,左腕尺动脉修补术,左示、中、环、小指浅屈肌腱修补术,左桡侧屈腕肌腱修补术,左掌长肌腱修补术,右拇短展肌修补术,双腕清创缝合术。医疗费计23666.08元。出院后,多次到门诊治疗,花医疗费1111.50元;后于2018年7月4日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住院34天(均为二级护理),诊断为双腕关节肌腱损伤术后、双腕关节屈伸障碍,花医疗费6198元。出院后,门诊花销1361元。2018年12月27日,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左上肢损伤达九级伤残、护理期限100日、营养期限60日,不支持后续治疗费用。现原告起诉,以被告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长岭县新安镇中心小学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32336.58元、护理费14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51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448.58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学校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的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原告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因玻璃门破碎受伤致残,原告无过错,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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