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汇错款能否起诉要回
时间:2019-05-31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

原告曾向证人徐某借款。2018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支付宝名为“爱你一生”(支付宝账户15×××33,真实姓名被告徐某)分四笔共转账35000元。当日10时49分,原告向“爱你一生”发送“这四笔钱打错了:麻烦您给退来回”。当日中午,原告联系支付宝客户中心和证人徐某,后因上述款项未能退回,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证人徐某予以配合。因原告向被告催讨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5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款项35000元;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被告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现原告主张其错将同名同姓的被告当作出借人,误将应归还出借人的35000元转给了被告,故该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并提供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虽否认收到该款项,但未能证明存在其支付宝账户被盗、借用或其他可能引起案涉款项实际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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