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谈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时间:2019-06-26来源: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辩证统一的,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我们需要对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予以足够的重视。

  

  首先,市场经济存在天然风险。“商场如战场”,风险与利益本就是硬币的不同两面。从决策到交易、从经营到管理,风险无时无处不在,法律风险也是企业家不得不面对的风险之一。在此意义上,法律风险防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其次,企业家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尚待提高。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家法律观念的缺失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案例的发生,大都是因为风险防范意识欠缺所致。而法律风险防范正是改变此种尴尬境地的良方。

  

  再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企业家与企业法律风险之间的联系是如此紧密,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当前中国企业建立成熟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无疑已经是重要课题,但在企业建立成熟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前,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显得尤为必要。

  

  最后,法律风险的潜在性、隐蔽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为法律风险本身极富潜在性与隐蔽性。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必须将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一项长期的、专门的工作。如果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关注的是企业利益、社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那么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则更多体现了对个体的人文关怀。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预防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损失,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企业和企业家法律风险

  

  企业家无论是作为出资人还是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等管理职务,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然人,而企业是一个机构,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是法律所拟制的人,也即法人。企业家和企业从法律上来说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因此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家个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有所区别,但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家法律风险之间又相互影响,息息相关。企业家与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同一性、关联性。

  

  (一)企业家与企业法律风险密切关联

  

  企业家与企业法律风险密切关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的同一性。所谓同一性是指企业家与企业面临着共同的法 律风险,企业家与企业的风险往往根源于同一个事件。例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不仅要对企业处以罚金,直接责任人亦难逃刑事责任;而当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时,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将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风险的关联性。企业家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风 险的防范方面,即如果企业家不能合理地防范、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那么企业的法律风险概率必然会大幅度地增加,面临被追诉或处罚的危险;而在企业法律风险失控或失范的情况下,企业家对于企业资产的流失必然也难辞其咎,往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风险的直接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缺失直接影响到企业家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业及政治前途,也可以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固有内容。企业家作为决策者与经营管理者,名誉及信用对于企业家来说甚至比经济利益更为重要,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们尤是如此,企业的法律风险往往影响到企业家的政治或商业前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 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资格限制均会使企业家失去相关商业领域叱咤驰骋的机会。 (4)企业家法律风险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高相关性。企业家在企业当中可 以有董事长、总经理、大股东等多种身份。董事长作为企业的头号人物,董事长法律风险与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性显然比其区别更大,董事长在企业中扮演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企业的业务执行机关、对外代表机关、大股东的代表等四种不同的角色,这决定了董事长的法律风险是与企业法律风险紧紧挂钩的。特别是在董事长是企业的大股东的情形下,董事长往往是企业所有者或者是大部分股份的所有者,董事长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这两者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由此决定董事长的法律风险和企业的法律风险牢牢相扣,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企业遭受的法律风险通过股权传递到董事长,对于董事长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然而很多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是有冲突的,董事长要处理好这两者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处理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了利益冲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违背大股东忠实义务、挪用公司财务、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当企业家作为企业总经理时,相对于董事会而言是执行机关,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经营公司的人,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董事会决策中的不当决策等法律风险会传递到总经理身上,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风险。总经理相对于其他管理者而言是管理者的负责人,需要对具体工作中上报到他的事务进行处理,而且他作为下级很多事务的直接审查人和决策人,下级事务的法律风险也会传递到总经理身上,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法律风险来源。正是这种上传下达的身份导致总经理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的法律风险牢牢关联。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只有和企业法律风险牢牢拴在一起,才能保证企业家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负责,时刻注意企业的法律风险;而对于企业来说,时时刻刻存在的风险也需要企业家的全心投入。企业家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同舟共济,从这点看企业家防范多样复杂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保障。

  

  (二)企业家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差异性

  

  企业家虽然是企业的核心人物,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同时企业家与企业相比,前者为自然人,后者为法人,这种本质差别导致他们的法律风险天然地具有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企业与企业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企业违法只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在刑事处罚上也只有罚金一种形式。而对于企业家个人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这种对于个人自由的处罚都不适用于企业,只能适用于企业家这样的自然人。

  

  第二个方面是即使同一种责任方式,企业与企业家的承担数额也不同。例如刑法上的对于企业犯罪常常使用双罚制,对于企业处以罚金,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常是企业家)也常会处以罚金,但是其罚金的金额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又例如在侵权、违约等民事责任的承担中,由于存在企业的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企业家以其在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则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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