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代步费是否可以主张
时间:2019-07-26来源: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25日,被告张某C1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电大道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原告陈某C2证驾驶的沿中电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车辆受损。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事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修理期限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共计34天,保险公司理赔了此次修理费用。同年3月6日,原告陈某因汽车后备箱漏水再次将该车送至某公司修理,产生修理费850元,某公司出具了收据一份。2018年12月26日,原告陈某江某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其向江某租赁汽车,车辆租赁费为200元/天,租赁期间暂定为一个月。2019年3月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代开6800元汽车租赁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因本次事故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结合本案,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涉案车辆本身的价值和一般使用用途,参考本地一般交通费用,本院酌定原告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2500元。关于原告所要求因汽车后备箱漏水所产生的修理费用,因此次送修时间距原告第一次修理完毕取车已超过一个月,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后备箱漏水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款25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可以主张交通代步费,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大家在遭受权益侵害时,应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可以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加以主张,基本参考于本地一般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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