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后共同创办的公司怎么进行财产分割?
时间:2020-03-11来源: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平日法律咨询中,时常会有人问到如果夫妻共同创办公司,在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展开讲解。

  

  【案例介绍】

  

  王小姐和丈夫200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近来王小姐发现丈夫有外遇,决定离婚。但是,2006年2月王小姐和丈夫一起设立了A公司,该公司目前由王小姐一人经营,股东为夫妻二人,王小姐占40%股份,2006年9月丈夫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了B公司,目前由他在经营。2008年3月夫妻俩与丈夫的姐姐一起设立了C公司,王小姐占30%,丈夫占40%,丈夫的姐姐占30%。王小姐如果要离婚的话,这三个公司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一、离婚时A公司(王小姐和丈夫设立)的股权分割

  

  针对A公司的股权分割,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前,我国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很多地方法院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对于此类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但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② 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③ 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处理;

  

  ④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二、离婚时B公司(丈夫自己设立)的股权分割

  

  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② 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③ 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处理;

  

  ④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三、离婚时C公司(夫妻俩与丈夫姐姐设立)的股权分割

  

  由于涉及案外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时,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仍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就相互拥有的份额进行协商处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处理。

  

  (3)若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拥有公司股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确定双方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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