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必须为自然人吗?
时间:2021-09-07来源:


出质人必须为自然人吗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自然人,出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法律对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1)对质物的所有权限制处分权。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并不表示对质物的所有权,出质人仍有权处分其出质的质物,但以不影响质权人的权利为限。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物上保证人的权利。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自己的动产作为质物为债务人担保。此种第三人在学理上称为“物上保证人”,即为他人所负担的债务而设质,只负以该物为限度的债的有限责任。物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同于主债务人与清偿的保证人的关系,物上保证人因质权的实行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应当是以自己的财产代债务人清偿,应享有代位权与受偿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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