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好心让朋友“搭便车”,出了事故要负责任吗?
时间:2021-09-09来源:


日常生活中,朋友或同事之间通常会有搭免费“顺风车”的情况,如果在好心让朋友搭便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损伤或财物损失,那么驾驶人要为朋友的损伤负责吗?

案例分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提供免费搭乘,出了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在法律上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知道:如果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为乘车人提供了搭便车的行为,行驶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乘车人的损伤,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这么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为他人提供“搭便车”是生活中常见的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如果出了事故便让施惠方承担全部的责任,会损伤互帮互助的积极性,不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同时,规定驾驶人的赔偿情况,提醒了车辆驾驶者的责任,施惠方在驾驶车辆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遵守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搭乘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风俗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在我们邀请他人或接受他人“搭便车”时,要时刻牢记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遵守安全行车规范,以免因为自己给他人造成损伤,损失了钱财也伤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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