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傍名牌”,他被判4年罚500万后再赔72万!
时间:2021-10-09来源:


近日,日照中院审结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
姚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后,权利人惠普慧与公司又向日照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姚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依据姚某侵权获利金额36万元的2倍,一审判决被告姚某赔偿权利人惠普慧与公司72万元。

基本案情

自2015年初,姚某从事假冒惠普慧与公司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具体包括:采购原材料和工具制作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贴牌生产假冒该公司第1983354号注册商标“HP”和第7749459号注册商标的光纤产品、雇佣大量人员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等。

2019年4月17日,姚某的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法搜查,现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705件,货值逾332万元。现场查扣产品中包含大量未经授权使用惠普慧与公司第1983354号注册商标“HP”和第7749459号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产品。姚某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美国、德国、英国等十余个国家。

在法院判处被告姚某有期徒刑后,本案权利人惠普慧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情况

日照中院审理后认为,惠普惠与公司依法享有第1983354号“HP”、第 7749459 号、第 19290784A 号“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姚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该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惠普惠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姚某存在恶意侵权情形,鉴于姚某涉案侵权获利金额36万元,法院依据该侵权获利的2倍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7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姚某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本案通过审理进一步厘清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如下理由,最终分析认定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于相同产品上,此种全面摹仿原告商标及产品的行为足见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意图十分明显;

二、被告实施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三、被告销售商品总额较高,规模较大、时间较长、涉及地域范围广,侵权行为影响较大;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市场混淆,进而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侵权后果较为严重。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强有力举措。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警示侵权者,“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的做法不可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即使短期内获取非法暴利,但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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