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支付给“中间人”, 算不算“已偿还”?
时间:2021-10-11来源:


近日,东丽法院受理的案件

有点“特别”

因不当得利而被告上法庭的

是一个“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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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起诉这位“中间人”的是另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告。简单来说,甲将一笔钱借给了乙,甲乙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将部分还款交付至“中间人”丙。

后因借款合同纠纷,甲将乙告上法庭,但由于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于交付至“中间人”丙的部分还款未能说明。
如今,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阶段,甲要求乙偿还全部借款。乙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间人返还此部分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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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借钱

牵扯两起诉讼

涉及三方当事人

捋清甲乙丙三方关系后

承办法官卢玉岭立即联系被告

也就是“中间人”丙

没想到,应诉过程一波三折

被告拒不配合,始终声称

那是甲和乙之间的纠纷

跟我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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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明乙提交证据后,不断与丙释法说理,阐明诉讼风险和法律常识,协调原告乙和被告丙的关系。在法官的努力下,丙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法官又向申请执行人甲告知上述情况,甲也认可了乙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

心知案件关涉到执行程序,法官积极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传唤甲、乙、丙三方到法院对纠纷进行整体解决。

经过举证质证,甲对于乙交付至丙的部分还款予以认可,并在执行款项中予以扣除;乙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丙的案子也以撤诉方式结案。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顺利审结。

出庭应诉是答辩权的行使,通过双方举证质证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明晰,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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