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和借款人相同而保证人不同的多笔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否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而由法院合并审理?
时间:2021-10-25来源:


裁判要旨

尽管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人不尽相同,但贷款人和借款人相同,贷款人将涉及三份合同的借款担保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故本案合并审理无需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各个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也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

案例索引

《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116号】

争议焦点

贷款人借款人相同而保证人不同的多笔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而由法院合并审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尽管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人不尽相同,但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为农行雨花台支行和雨润肉类公司。农行雨花台支行将涉及三份合同的借款担保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故本案合并审理无需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各个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也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农行雨花台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5亿元,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地华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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