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太天真!你的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1-11-02来源:


嘟嘟嘟,嘟嘟嘟嘟……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堵车,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我马上就到家了。歌曲很美,殊不知醉酒骑上你心爱的小摩托,让你烦恼又忧愁,一不小心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该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除符合基本的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外,需要符合三个基本要素,即道路、醉酒和机动车。

(一)“道路”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酒驾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按照该概念,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停放的小区内,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二)“醉酒”的概念

根据《醉酒驾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区分饮酒状态与醉酒状态的临界值,也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三)“机动车”概念

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也是界定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分水岭。

1)何为机动车?

据《醉酒驾驶司法解释》第一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17年9月29日,质监总局及国标委联合发布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2017”,取代“GB7258-2012”),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GB7258-2017标准对机动车概念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根据GB7258-2017标准规定,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其中“普通摩托车”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其中“轻便摩托车”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此外,2018年9月27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电摩标准”),于2019年4月1日实施,即GB/T24158―2018,取代GB/T24158―2009,对纯电动摩托车和纯电动轻便摩托的型号编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了细化。 


(2)何为非机动车?

根据《醉酒驾驶司法解释》第一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根据交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2018年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是由《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修订后标准名称。

根据GB17761-2018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根据GB17761-2018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使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使时,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 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00W。

综上由此可知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分别有不同的设计标准,按照新国标GB7258-2017和GB17761-2018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四)罪与非罪?

实践中,电动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最为普遍,而很少出现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按照以上标准分析,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俨然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中曾对“林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给出了倾向性意见,认为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认为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倾向性认为在道路土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过该《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时间比较久,而且是在新GB7258-2017和GB17761-2018的强制性标准之前,实践中具有一定争议性,现实中很多地区对醉酒驾驶电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例如:

序号

法院

案号

车型

罪名

1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18刑初229号

两轮电动摩托车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7)皖0103刑初54号

两轮电动摩托车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1)苏0413刑初200号

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2021)粤5222刑初161号

两轮电动摩托车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5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2021)辽1081刑初8号

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市场上的电动车普遍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甚至有些电动自行车也是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设计标准,驾驶该类车辆均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更重要的是,争做文明“驶”者,莫当交通“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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