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客致人受伤 判赔伤者30余万
时间:2018-08-10来源:


简要案情
钱某某、孙某系被告钱某的父母,熊某某、刘某系原告熊某的父母。2016年10月14日12时40分许,被告钱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后载原告赵某及熊某),当电动车行驶到某小区4、5栋楼后面道路时,在电动车小拐弯过程中,反向坐在电动车后坐的原告赵某从电动车上摔下,造成原告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进贤县、南昌市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154天,花费医疗费269273.82元。原告的伤情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颅脑损伤七级、面瘫伤残等级为九级、智力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共花费鉴定费7900元。经江西康复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评定原告需要每年配置踝足矩形器一具,每次须花费2500元,每次安装期间须误工10天,须一人陪护十天,花费鉴定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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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637880.6元由被告钱某、钱某某、孙某赔偿318940.3元。
律师观点
江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客观存在,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钱某驾驶电动车时未年满十六周岁,被告钱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钱某搭载的人数为两人,故被告钱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相应的赔偿责任;钱某某、孙某系被告钱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担责;原告赵某在乘坐他人电动车时,未按照普通人通常向前乘坐车辆的方式乘坐,而是反向乘坐,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对自身的损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应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熊某作为无过错的乘车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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