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伤晨练者体育场须担责
时间:2018-08-21来源: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1日,吕先生在某体育中心晨练期间被流浪狗咬伤。事发后,前往医院治疗,并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狂犬疫苗,为此共花费医疗费1708元。之后,吕先生又于2016年8月11日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为此支出医疗费107.80元。根据该院诊断建议,吕先生又于2016年8月13日前往某传染病医院进一步检查,为此支出往返交通费59元。
  后来,吕先生向某体育中心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体育中心赔偿其上述医疗费、交通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某体育中心辩称,其是一个公益性事业单位,自2014年起,免费为前来健身的群众开放健身场所,并在节假日安排专职人员值班,以应付突发事件。“体育中心并没有饲养犬类等动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据吕先生提供的证据,判令某体育中心赔偿吕先生医疗费1815.80元、交通费5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以上合计4874.80元。
  律师评析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吕先生在某体育中心所管理的场所内被狗咬伤。事发地点体育场系面向公众开放的群众性体育场地,某体育中心作为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负有保障场地使用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即便该体育场所系免费开放并不具有经济利益,但不能据此免除该项义务。
  从本案情况来看,事发时在被告所管理的场地内有多只狗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如被告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则上述犬只不应出现在该场地内,如被告能及时发现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犬只,并积极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则本案事发损害结果根本不会发生。
  所以本案中,某体育中心所承担的应为完全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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