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为冲抵成本虚开发票案
时间:2018-09-04来源: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 9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内容:20123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冲抵成本,擅自在本区金杨路等处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3份(发票号码:054938710549387205493873),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 100 000 元,并将上述3份发票交由新浜打捞疏浚工程队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票。2012713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 证属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案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的鉴定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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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该罪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根据《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 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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