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罚案
时间:2018-09-06来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于2002年经滨海县某乡政府招商引资,租赁盐城某化学品厂进行生产,后孙某收购了该厂,并变更为盐城某化学品有限公司。 20043月份,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孙某合谋,签订虚假的“代理进口协 议”,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吴某提供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代理协议、销售合同及要开的销项发票内容材料,到滨海县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6 月份,为开票方便,被告人孙某又成立了盐城某贸易有限公司。 自2004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以被告人吴某提供的94份皇 岗海关和文锦渡海关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海关查询,均系伪 造),向滨海县国税局申请抵扣进项税款9319891.63元;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又根据被告人吴某的要求,以其成立的两家公司为销货单位向沈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甘肃省某铁合金厂、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经查证该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价税合计25995794.14元,税款3777163.27元,已抵扣税款3777163.27元。案发后,追回税款1767012.61元。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第二,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吴某提供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代理协议、销售合同及要开的销项发票内容材料,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满足“虚开” 要件,且被告人吴某、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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