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之洗浴过程中摔伤,洗浴中心应否予以赔偿?
时间:2018-09-29来源: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4日下午三时,赵某在百合洗浴中心洗浴时,因泡完澡从大池子出来没有穿浴池提供的拖鞋,在向搓澡床走去途中不慎摔倒。事发时,该洗浴中心浴池墙上有警示“请勿赤脚进入浴池,小心滑倒,后果自负”等提示字样,女池台阶下铺有防滑胶垫。赵某摔倒受伤后,便自行离开浴池,后去到医院拍摄X光片,两小时后,于下午5时回到百合洗浴中心用手机拍摄视频资料。并于当晚2017年6月4日22时53分就医,最终诊断为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肩关节脱位,2017年7月4日出院,住院30天,花医药费6万余元。

2017年8月10日赵某将百合洗浴中心诉至法院后,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鉴定伤残疾等级,鉴定意见认为赵某因故受伤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及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赵静艳后续医疗费13000元左右,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管理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本案百合洗浴中心作为普通的大众浴池,在门厅、浴区多处张贴《温馨提示》、和“请勿赤脚进入浴池,小心滑倒”等警示语,在浴池台阶上、下铺设防滑垫,并为浴客提供了防滑拖鞋,百合洗浴中心在合理限度内已经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赵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浴客,在洗浴过程中自己也负有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该谨慎行动。两名当时在场的浴客和工作人员均证明赵某摔倒系其个人不穿百合洗浴中心提供的防滑拖鞋所造成的,因此赵某摔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该由其个人承担。但是,考虑到百合洗浴中心作为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可以酌情分担赵某部分经济损失,以10%为宜。本案赵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百合洗浴中心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百合洗浴中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该判决,遂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赵某自认常去百合洗浴洗澡,事发时其穿着百合洗浴提供的防滑拖鞋进入浴室,但进入水池时未穿防滑拖鞋,并称其于水池中出来去搓澡床搓澡时光脚踩到防滑垫上滑倒。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鉴于百合洗浴由于经营性质的原因地面本身就存在湿滑的客观因素、赵某常去百合洗浴洗澡、事发时未穿防滑拖鞋,以及百合洗浴提供了防滑拖鞋、防滑垫的实际,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百合洗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正确的,同时酌定百合洗浴分担损失的数额适当。赵某主张百合洗浴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百合洗浴中心作为普通的大众浴池,在门厅、浴区多处张贴《温馨提示》、和“请勿赤脚进入浴池,小心滑倒”等警示语,在浴池台阶上、下铺设防滑垫,并为浴客提供了防滑拖鞋,应认定该洗浴中心在合理限度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未穿防滑拖鞋,是导致自身摔倒的直接原因,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90%,百合洗浴中心酌情分担10%的损失,并无不妥。

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浴客在公共洗浴中心洗浴时,首先要仔细阅读该场所的安全提示,其次应根据洗浴中心的要求穿戴防滑拖鞋等护具,保障自身安全。当不慎摔倒受伤,要及时就医并说明因何原因受伤。如若洗浴中心未采取张贴安全提示、铺设防滑胶垫、提供防滑拖鞋等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以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以便来日法官审理案件时厘清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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