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拿超市“裸刀”伤人如何定责
时间:2018-10-15来源:


【基本案情】

201827日晚,李某逛超市时与张某发生争执,顺手从超市货架上拿起已经除去刀具外包装的菜刀将张某砍伤,张某因此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7.5万元,现张某要求顾客李某和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酌定超市承担张某损失赔偿的15%责任。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李某顺手从货架上拿起了除去了刀具外包装菜刀,该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超市,超市在其货架上销售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除去了刀具外包装菜刀,既未有张贴任何警示标志,也未有售货员在旁给予警示,未尽到销售商品的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导致本案李某顺手拿起刀砍伤了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程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受侵害的义务。超市在自己有责任的领域从事领域,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因此,超市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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