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被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时间:2019-01-16来源: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事情,有时甚至在自己离职很久了都不给借清,而自己苦苦所以拖欠工资,被一拖再拖,十分令人头疼,其实要解决被拖欠工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是劳动关系协商不成还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如果是劳务关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闫先生就是受雇于沈某,结果被拖欠了一年多也未给结清工资,下面我们来看看他的具体情况吧。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0日,被告沈福程雇佣原告闫成斌到被告沈福程的“鲁威渔60487”渔船上工作,担任渔船船员职务,约定工资为50000元。原告一直工作到2014年1月22日,期间被告沈福程支付原告工资13150元,尚欠工资36850元。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沈福程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其工资36850元,到了次日,即2014年1月28日,被告沈福程又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沈福程实际拖欠原告工资31850元,但被告沈福程至今仍未能偿还。为此,无奈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工资人民币31850元。

庭审中原告举证被告沈福程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其工资31850元。被告沈福程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和解等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沈福程支付原告闫成斌工资款人民币31850元。

上述金钱给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保全费350元,共计人民币943元,由被告沈福程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债务应当偿还。本案被告沈福程雇佣原告闫成斌在其所有的“鲁威渔60487”渔船工作,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工资。根据被告沈福程向原告徐德江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其拖欠原告工资31850元,事实清楚无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被告沈福程应当履行其义务,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31850元。所以当被拖欠工资的时候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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