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员工索赔63万究竟为何?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时间:2022-10-10来源:


  被告于2020年8月3日对尾胎积压严重影响发货事件进行了处理,被告作为物流部副部长,系第二责任人。被告未按照现有《轮胎外观质量检验标准》制度执行钉高、打钉要求;《关于讨论镶钉胎外观质量问题解决方案》的会议纪要上有王某的签字,从而证明被告明知对案涉镶钉雪地轮胎的质量标准要求,并负责对镶钉胎外观判定,但仍然未能让本部门执行,从而造成批量质量事故。故索赔63万余。

  法院认为:1.本案中被告系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损失的产生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造成;2.原告与被告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被告作为原告员工受原告管理,二者间并非平等主体。综上,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故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方法:实务中的解决办法是:先仲裁。仲裁不受理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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