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时间:2019-04-11来源:


【基本案情】

赵某原系A公司处工作人员,A公司于2015年12月起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2月。2016年12月24日,赵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赵某死亡后,A公司未支付赵某相关待遇。赵B系赵某之父,于C系赵某之母。赵某系赵B与于C的独生子。赵某去世后,赵B与于C于2017年12月14日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A公司支付赵B与于C一次性救济费29840元;A公司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于C,41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至其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自2020年7月每月支付赵B,41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至其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赵B、于C一次性救济费29840元,A公司支付于C自2017年1月起每月41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至其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驳回赵B、于C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裁决书向A公司、赵B、于C送达后,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不支付赵B、于C一次性救济费29840元,不支付于C自2017年1月起每月41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法院判决】

一、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B、于C一次性救济金29840元;

二、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于自2017年1月起支付于C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410元,至其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赵B与于C之子赵某是A公司处职工,赵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心肌梗塞死亡。赵某父母赵B、于C要求A公司支付赵某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金2984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A公司主张于C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不应支付于C自2017年1月起每月41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但根据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作出的《关于赵某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复函》,已认定赵某之母于C可列为赵某的供养直系亲属,其父赵B不能列为赵某的供养直系亲属。因此,于C要求A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起每月41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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