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分手/离婚后去和确定归属?
时间:2020-03-16来源:


  婚前的房产赠与在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一直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就结合相关案例就该问题展开分析。

  

  【案例介绍】

  

  张某(女)是某大型商城的业务咨询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事业比较成功但比自己大9岁的客户刘某(男)。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不久同居。刘某为了表达对张某的爱意和打算结婚的诚意,在张某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同居的时间里,刘某多次表达想让张某登记结婚的意愿,但是张某认为自己还年轻,刚步入社会,思想还不成熟,没有玩够等拒绝与刘某登记,久而久之,两人时常为此争吵,一年后,刘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离婚,同时要求张某返还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张某认为分手可以,但是房子是刘某心甘情愿送的,不愿意返还。刘某对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要求吗?

  

  【专业律师解说】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贵重财产的赠与,应当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表明财产赠与的目的,是单独的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二者法律结果泾渭分明。本案刘某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刘某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是为了表达对张某结婚的诚意,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转让,其赠与目的是为了与张某结婚,且该赠与目的是彼此默认的。

  

  所以,张某名下的房屋应该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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