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并按约履行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时间:2021-10-26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三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企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并按约履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那么,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五)条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该《意见》也规定,对于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倡导劳动者与公司一道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上述案件纠纷虽发生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前,但疫情暴发之后,企业复工复产面临更大困难,如处理不当,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使企业再渡走向困境,并会引起反复,动摇现存的劳动关系,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保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从而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就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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